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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某与常某录音录像遗嘱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盛某年事已高,不识字、无法亲笔书写遗嘱,邀请两名邻居作为见证人,现场录制视频遗嘱,视频当中盛某清晰表达,自己名下住宅房产在去世之后留给孙子盛小宇,两名见证人全程出镜,口头自述身份信息,但是整段视频没有记录录制遗嘱的年、月、日。盛某去世之后,盛小宇拿出这份录像视频,要求继承人配合过户;盛某儿子常某提出录像遗嘱缺少录制日期,不符合法定要件,遗嘱无效。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录音录像遗嘱法定要求两名及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当中记录本人姓名或者肖像,同时必须记录遗嘱录制的年、月、日。录制日期是必备要素,用来判定订立遗嘱时遗嘱人精神状态、民事行为能力,也用于区分多份遗嘱先后顺序。缺少时间记录的录像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认定无效。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