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某与尤某彩礼返还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索某和尤某经媒人介绍相亲订婚,索某按照当地婚嫁习俗,向尤某支付彩礼合计 18 万元,之后二人举办结婚酒席,邀请亲友到场,但是始终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一年左右,双方矛盾持续激化,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决定分开。索某起诉,要求尤某全额返还 18 万元彩礼;尤某抗辩双方已经同居生活很久,彩礼钱已经用于两人共同生活消费,不应当返还。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原则上予以支持。但是法院不会机械判决全额返还,会综合考量双方同居时长、彩礼资金实际消费去向、有没有孕育子女、双方对于感情破裂的过错大小、当地风俗习惯等多项因素,酌情确定返还彩礼的具体金额。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