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与林某继父母收养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谢某带着年幼儿子谢小甲,和林某登记结婚,林某希望和谢小甲建立法定亲子关系,于是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谢小甲作为养子。多年之后谢某、林某夫妻感情破裂办理离婚手续,谢小甲跟随生母谢某一起生活。后续林某年老患病离世,没有其他近亲属。谢小甲主张自己是合法登记的养子,有权继承林某全部遗产;林某亲属提出,养父母与生父母离婚之后,收养关系自动解除,谢小甲丧失继承权。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收养关系经过民政部门登记设立之后,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不会因为养父母与生父母离婚而自动解除。想要解除已经登记生效的收养关系,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办理解除登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收养关系。在没有协议解除、诉讼解除的前提下,谢小甲依然属于林某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