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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与陆某同居析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姜某、陆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五年。同居期间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一套住宅,房屋产权只登记在陆某一人名下,双方资金转账往来混杂在一起,没有签署书面协议,约定房屋出资比例以及产权归属。二人感情破裂决定分开,姜某主张房屋是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置,应当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割房产;陆某主张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个人财产,姜某的转账属于日常赠与,无权分割。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同居关系不等同于婚姻关系,不会自动产生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效果。同居期间购置不动产,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优先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主张共有财产分割的一方,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存在购房出资、并且转账款项是用于共同购房,而不是赠与、借款或者日常生活费。姜某需要收集整理转账流水、聊天记录、沟通录音等证据,证明出资目的,法院才会审查出资情况,按照出资比例析产分割。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