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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与苏某宅基地房屋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卢某已经转为城镇户籍,父母在本村拥有宅基地以及宅基地上自建住宅,卢某还有妹妹苏某,苏某户口一直保留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父母先后离世,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卢某提出自己和苏某继承权平等,应当分得一半房屋;苏某认为卢某户口迁出本村,不再是村集体成员,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继承房屋。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宅基地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民只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宅基地之上合法建造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合法财产,可以依法继承。继承人户籍是否在本村,不影响房屋本身的继承权利,城镇户籍子女同样可以继承宅基地上房屋。但是继承之后,继承人不能对房屋进行翻建、重建、扩建,等到房屋自然坍塌灭失之后,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由村集体收回。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