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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与钟某打印遗嘱效力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江某年纪大行动不便,委托他人帮忙打印一份遗嘱,写明名下房产在去世之后留给小儿子江小丁。遗嘱打印完成,江某在文书末尾签名,现场有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订立过程,两名见证人也在遗嘱末尾签字,但是两名见证人没有在遗嘱每一页上签名,也没有全程记录遗嘱形成、核对内容的完整过程。江某过世之后,大儿子钟某不认可这份打印遗嘱,提出打印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打印遗嘱生效,要求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所有见证人必须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且共同注明年、月、日。每页签名的立法目的,是防止遗嘱页面被私自抽换、篡改,属于强制性形式要求,不能简化省略。本案见证人只在最后一页签字,缺少逐页签名,这份打印遗嘱存在重大形式瑕疵,法院一般会认定打印遗嘱无效,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