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与白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丁某取得一套拆迁安置房,和白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丁某把安置房出售给白某,白某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丁某交付房屋钥匙,由白某入住。合同同时约定,等到安置房政策允许办理不动产权证、满足过户条件时,丁某无条件配合白某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几年之后该安置房可以办证过户,房屋市场价格大幅上涨,丁某反悔,拒绝配合过户,主张安置房买卖不受法律保护,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只要安置房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转让的房产,买卖双方自愿协商订立买卖合同,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买卖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具备法律效力。不动产过户登记是物权变动的要件,不会影响买卖合同本身效力。丁某因为房价上涨恶意反悔拒绝过户,已经构成合同违约,白某有权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丁某继续履行合同、配合过户,或者要求丁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