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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与姚某代位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孟某生育一子孟大甲、一女孟小乙。孟大甲早年意外身亡,留有儿子孟孙。孟某晚年主要由女儿孟小乙持续照顾起居、陪同看病,孟某生前没有订立任何遗嘱。孟某去世之后,遗留房产与存款。姚某是孟大甲的妻子,也就是孟某的儿媳,姚某主张自己和儿子孟孙一起继承孟大甲对应的遗产份额;孟小乙提出姚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只有孟孙能够代位继承孟大甲的份额。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代位继承制度适用情形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该死亡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原本属于该子女的遗产份额。丧偶儿媳想要取得公婆遗产、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定条件是对公婆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本案姚某没有提交充足证据证明长期照料赡养孟某,姚某本人不享有继承权,只有其子孟孙,作为孟大甲的直系晚辈血亲,有权代位继承。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