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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与石某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顾某和石某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顾某向朋友借款八十万元,钱款全部投入顾某独自经营的小店当中,借条只有顾某一个人签字,石某没有在借条上签名,借款发生之后,石某也没有通过微信、短信、口头等任何方式追认这笔债务。后续顾某经营亏损,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借款,债权人将顾某、石某一同起诉,主张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全部欠款。石某抗辩自己对借款不知情,借款资金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核心审查两项标准:一是债务是否具备夫妻双方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二是借款资金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本案借条仅有顾某单方签字,债权人无法举证证明石某事前知情、事后追认,也无法证明店铺经营收益用于家庭日常开销,该笔债务应当认定为顾某的个人债务,石某不需要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债权人想要让配偶共同还债,需要提交充分证据满足夫妻共债认定条件。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