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与黄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彭某无配偶、无子女,年老之后缺少专人照料,于是和邻居黄某签订书面遗赠扶养协议,协议明确约定,由黄某负责彭某日常衣食照料、生病就医陪护、承担医疗花费,并且在彭某离世之后负责办理丧葬全部事宜;彭某去世之后,名下的住宅房产归黄某一人所有。协议订立初期黄某能够按时上门照料,后期黄某逐渐疏于履行义务,很少上门看望陪伴,彭某日常照料主要依靠社区志愿者帮扶。彭某病故之后,黄某拿出遗赠扶养协议,主张按照协议取得房屋产权。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务有偿合同,扶养人取得遗产的前提,是按照协议约定完整、持续履行扶养照料义务,扶养义务和取得遗产互为对价。如果扶养人没有依照协议约定履行养老照料责任,即便被扶养人生前没有主动起诉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交证据证明扶养义务未充分履行,请求人民法院酌情取消或者缩减扶养人可以获得的遗产份额,依据实际付出情况分配遗产,保障孤寡老人权益。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