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韩某与邓某共有物分割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韩某和邓某是亲姐弟,二人共同继承母亲遗留的一套老宅,不动产登记证书明确二人按份共有,各自占有 50% 的产权份额。房屋目前由邓某一家三口长期居住在内,韩某多次主动和邓某协商房产分割方案,提出两种方案,要么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按照市场价补偿另一方一半房款,要么共同出售房屋,售房款姐弟二人平分,但是邓某一直拒绝分割,主张房屋是家族老宅,不能变卖,双方反复协商无果,韩某起诉到法院请求分割共有房屋。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按份共有人如果没有事先书面约定不得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财产。韩某作为登记在册的按份共有人,依法享有分割请求权。共有物分割优先由共有人自行协商处理,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共有财产可以实物分割的就实物分割;难以做实物分割或者分割之后会减损财产价值的,可以采取折价、拍卖、变卖的方式处置房产,对取得的价款按照各自份额分配,不能单纯以一方长期居住、情感因素为由拒绝其他共有人合法的分割诉求。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