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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与徐某自书遗嘱效力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冯某晚年独自居住生活,名下单独拥有一套住宅。冯某病重卧床期间,独自手写一份遗嘱文书,写明自己名下这套住宅在去世之后留给孙子冯小丙。遗嘱全文内容均为冯某亲笔书写,文书末尾有冯某本人签名,但是整篇遗嘱没有标注书写的年、月、日。冯某病逝之后,冯小丙拿出这份遗嘱,要求其他继承人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冯某的子女徐某等人提出异议,认为这份自书遗嘱缺少法定必备的日期要素,形式不符合法律硬性规定,遗嘱应当认定无效,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自书遗嘱有着严格法定形式要件,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部内容、亲笔签名,同时注明书写遗嘱的年、月、日。日期是自书遗嘱不可缺少的核心要素,一方面用来判断书写遗嘱当时,遗嘱人意识是否清晰、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另一方面在存在多份内容冲突遗嘱的情况下,依靠订立日期判断哪一份是被继承人最后的真实意思表示。缺少日期的自书遗嘱存在根本性形式瑕疵,司法实践当中通常直接认定遗嘱无效,对应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分配。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