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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与陈某借名买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郑某因为当地购房限购政策限制,不具备购房资格,于是和陈某口头协商,全部购房款、税费、维修基金均由郑某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陈某名下,房屋实际所有权归郑某所有。房屋交付之后一直由郑某一家人实际入住居住,购房合同、付款转账凭证、不动产权证书全部都由郑某自行保管。数年之后陈某对外欠下大额债务,债权人提起诉讼并且申请强制执行,这套登记在陈某名下的房屋被法院查封。郑某随即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主张自己是房屋真实权利人,请求法院解除查封、停止拍卖该房产。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不动产实行登记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权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对外产生物权公示效力。借名买房的约定仅仅属于郑某和陈某二人之间的内部合同约定,仅约束协议双方,不能直接对抗外部善意申请执行债权人。郑某虽然是全额出资方、长期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但是一直没有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在法律上没有取得案涉房屋的物权。双方仅仅口头约定借名,缺少书面协议,证据链条薄弱,加大举证难度。即便借名事实属实,郑某也只对陈某享有债权请求权,不一定能够阻却法院的强制执行。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