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吴某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周某早年丧偶,独自抚养亲生儿子周甲长大成人,多年之后周某与吴某办理结婚登记,吴某再婚时携带尚未成年的女儿吴小乙,三人长期共同居住生活,一起共同生活长达八年时间。周某突发重病抢救无效离世,生前没有自书、代书、公证等任何形式的遗嘱,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周某名下有一套婚前全款购置住宅,另外还有多张银行卡内的存款。周甲提出房屋是父亲婚前个人财产,理应由自己一人全部继承;吴某主张自身作为配偶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分得遗产;吴小乙提出自己长期跟随周某生活,已经形成扶养关系,同样具备继承人资格,三方僵持不下,起诉至法院。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自然人婚前取得的个人合法财产,在其死亡之后直接转化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配偶、父母、子女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法律条文当中所定义的子女范围,不仅仅包含婚生子女,还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形成扶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吴小乙未成年阶段长期与周某共同生活,周某持续承担吴小乙部分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已经形成法律认可的扶养关系,依法享有继承人资格。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均等分配,法院审理案件时,还会结合每位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照料付出多少、继承人自身经济困难情况,酌情调整最终分配比例。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