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某与盛乙附义务遗嘱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盛老太订立自书遗嘱,写明名下房产留给孙子盛某,同时附义务,要求盛某负责承担盛老太老伴的养老、医疗费用直至终老。盛老太去世之后,盛某拿到房产,拒绝承担老伴的赡养开支,盛老太老伴的女儿盛乙起诉,要求取消盛某接受遗产的权利。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遗嘱可以附义务,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遗嘱所附义务。如果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附随义务,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取消其取得对应遗产的权利,遗产重新分配。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