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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与崔甲胎儿预留份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崔某儿子崔丁意外身亡,崔丁与儿媳正处于孕期。崔丁名下有一套婚前房产,继承人有崔某、儿媳,还有尚未出生的胎儿。崔甲是崔丁的弟弟,崔甲提出胎儿还没有出生,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人,不能分遗产,房产只在崔某和儿媳之间分配。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分割遗产时,必须为胎儿保留相应的继承份额;如果胎儿娩出时是死体,保留的份额再由其他继承人重新分割,不能直接剥夺胎儿的预留份额。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