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某与温乙录音录像遗嘱效力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温老先生晚年独居,行动不便,在两名社区工作人员见证下录制视频,订立录像遗嘱,写明名下房屋由一直照料自己的温某继承。温老先生的小儿子温乙提出,视频里见证人没有在录像中自报姓名、记录日期,录像结尾也没有同步封存,主张这份录像遗嘱无效,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产。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录音录像遗嘱对形式要求严格,遗嘱人和两名以上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如果视频中见证人身份、时间要素缺失,无法核实见证的真实性,该录像遗嘱会因为不符合法定要件被认定无效,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分配。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