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某与简甲放弃继承反悔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简老太去世,留有一套住宅,继承人是简甲、简某姐弟二人。办理继承公证的时候,简某当场签署书面放弃继承权声明,自愿放弃房屋份额,房产由简甲一人继承。公证完成、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简某反悔,认为当时考虑不周,想要撤销放弃继承声明,重新分割房产。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简某已经在遗产处理阶段书面放弃继承,并且房屋已经完成过户登记。除非简某能够举证证明签署放弃声明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否则不能随意反悔,撤销放弃继承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