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顾某与顾乙共有房产继承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顾先生和妻子共同购买一套商铺,登记在两人名下,各占 50% 份额。顾先生病逝,留有一份录像遗嘱,约定属于自己的 50% 商铺份额留给女儿顾某。顾先生妻子认为商铺是家庭唯一收入来源,不同意分割,主张直接维持共有状态,顾某起诉请求对共有商铺进行折价分割。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顾某依据有效录像遗嘱取得案涉商铺一半份额,属于商铺按份共有人。按份共有人在没有特殊约定的前提下,随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物,分割方式可以协商变卖、折价补偿或者实物分割,商铺无法实物拆分,法院一般会采用一方拿房、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的方式处理。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