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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某与闵甲遗赠时效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闵老先生订立自书遗嘱,将名下房产遗赠给照顾自己多年的邻居闵某,闵某不是闵老先生的法定继承人。闵老先生去世半年之后,闵某才拿出遗嘱告知闵老先生的儿子闵甲,要求办理过户。闵甲提出,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闵某已经超时,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受遗赠人并非当然取得遗产,法律设置六十日的接受期限。该期限从受遗赠人知道遗赠事实之日起算,逾期没有明确表示接受遗赠,视为自动放弃。闵某在老人去世半年后才告知继承人、主张权利,已经超过法定接受遗赠期限,无法取得房产,遗产转为法定继承处理。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