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1 与徐某 2 录音录像遗嘱房产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徐某 1、徐某 2 是姐妹,母亲徐某 6 年老之后,邀请两名邻居到场见证,录制视频立下录音录像遗嘱,明确自己名下房产由徐某 1 继承。徐某 2 提出视频里面见证人的身份信息没有记录,遗嘱形式不合格,主张遗嘱无效,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房屋。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录音录像遗嘱要求遗嘱内容录制过程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录像中必须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如果视频缺少见证人肖像、身份、日期等关键记载,该录音录像遗嘱会因为不符合法定形式被认定无效,遗产转为法定继承。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