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 1 与孙某 2 继子女房产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孙某 1 与被继承人陈某再婚时,孙某 2 尚未成年,一直跟随孙某 1 和陈某共同生活多年,陈某对孙某 2 尽到抚养教育义务。陈某去世后,陈某的亲生妹妹主张孙某 2 不是陈某亲生子女,没有继承权,房产应当全部由自己继承,孙某 2 不服,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适用父母子女的继承规定。孙某 2 未成年时就和陈某长期共同生活,陈某实际承担了抚养责任,双方形成扶养关系,孙某 2 属于陈某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和其他继承人一起继承陈某名下房产。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