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氏 1 与郑氏 2 口头遗嘱房产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郑氏 1、郑氏 2 为姐弟,母亲郑氏 3 病重住院,在两名医护人员在场见证的情况下,口头交代名下房产留给郑氏 1。没过几日郑氏 3 就因病离世。郑氏 2 得知后不认可这份口头遗嘱,提出口头遗嘱是危急情况下才有效,母亲出院后完全有能力订立书面遗嘱,该口头遗嘱应当无效,双方为此起诉到法院。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口头遗嘱仅能在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时订立,并且需要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失效。本案若郑氏 3 病情平稳后有条件订立其他形式遗嘱,这份口头遗嘱就不再具备法律效力,遗产应当按法定继承处理。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