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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 1 与吴某 2 代位继承房产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吴某 1 与吴某 2 系兄妹关系,二人的父亲吴某 3 早年先于祖父吴某 4 离世。吴某 4 名下单独拥有一套住宅,生前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吴某 4 去世之后,吴某 2 认为自己是法定继承人,可以直接分得房产,吴某 1 作为已故吴某 3 的子女,主张代位继承父亲本应继承的份额,双方就房产分配产生分歧,诉至法院。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本案中吴某 3 先于吴某 4 去世,吴某 1 作为吴某 3 的子女,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可以继承吴某 3 有权继承的那部分遗产份额,和吴某 2 享有同等继承地位,不能直接排除吴某 1 的继承资格。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