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 1 与周某 2 父母出资购房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周某 1 与周某 2 登记结婚,婚后周某 1 的父母周某 3、周某 4 全额出资购买一套商品房,房屋产权登记在周某 1 个人名下。周某 1 之后意外身亡,周某 2 主张这套房屋属于周某 1、周某 2 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应当先分割一半产权,剩余一半再作为遗产继承;周某 3、周某 4 认为房款全部由二老出资,房子是父母赠与周某 1 个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整套房屋作为周某 1 遗产由所有继承人平分。双方争执不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婚后父母全额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有证据证明出资是单独赠与己方子女的,则该房产属于子女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周某 3、周某 4 全款出资,房产登记在周某 1 名下,该房屋认定为周某 1 个人财产。周某 1 去世后,整套房屋作为周某 1 遗产,由周某 2、周某 3、周某 4 共同继承,周某 2 不能直接先行分割一半夫妻共同财产份额。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