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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 1 与刘某 2 遗赠房产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刘某 1 丧偶,无亲生子女,名下有一套住宅。刘某 1 晚年和好友刘某 2 来往密切,刘某 2 经常上门探望照料刘某 1。刘某 1 立下自书遗嘱,写明自己去世后,名下这套房产遗赠给好友刘某 2。刘某 1 离世之后,刘某 2 在刘某 1 去世后的第三个月,向刘某 1 的兄弟姐妹出示遗嘱,主张接受遗赠。刘某 1 的兄弟姐妹提出异议,认为刘某 2 超出法定接受遗赠期限,无权取得房产,双方诉至法院。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受遗赠人不是法定继承人,需要在知道受遗赠事项起六十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明确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刘某 2 属于受遗赠人,不是法定继承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达接受遗赠。刘某 2 在刘某 1 死亡三个月后才提出接受遗赠,已经超过 60 日法定期限,视为自动放弃遗赠,案涉房产按照法定继承,由刘某 1 的兄弟姐妹继承。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