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 1 与赵某 2 虚假买卖房产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赵某 3、赵某 4 系夫妻,育有子女赵某 1、赵某 2。赵某 3、赵某 4 名下共有一套房产,在赵某 2 不知情的情况下,赵某 3、赵某 4 通过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把这套房屋过户给赵某 1,合同中标注房屋交易价格为 1 元。时隔两年赵某 3、赵某 4 先后去世,赵某 2 发现房屋已经过户至赵某 1 名下,赵某 2 认为父母和赵某 1 属于虚假买卖,实质上是提前偷偷转移遗产,侵害自己继承权利,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判断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效力,不能只看过户登记,需要审查双方真实意思。本案交易价格仅 1 元,明显不符合正常二手房市场交易习惯,双方不存在真实支付房款的行为,属于以买卖形式实现赠与过户。父母有权处分属于自己名下房产,生前把房屋过户给赵某 1,属于生前赠与,房屋在父母死亡前已经完成权属转移,不再属于遗产。赵某 2 无权要求继承这套房屋,除非可以证明父母过户时存在被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