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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 1 与陈某 2 多份遗嘱房产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陈某 1 名下有一套住宅,早年前往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约定房产由女儿陈某 2 继承。几年之后陈某 1 想法发生改变,打算把房子留给儿子陈某 3,陈某 1 没有去公证处撤销原来的公证遗嘱,只是在家手写一份自书遗嘱,写明房屋归陈某 3 继承。陈某 1 去世后,陈某 2 拿出公证遗嘱主张房产,陈某 3 提交自书遗嘱,双方就遗嘱效力产生争议,起诉至法院。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民法典实施之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判断多份冲突遗嘱效力,只看遗嘱订立时间先后,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为准。本案陈某 1 后面手写的自书遗嘱,订立时间晚于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形式合法,这份自书遗嘱可以变更、撤销之前公证遗嘱的内容。很多当事人依旧保留旧法律认知,认为公证遗嘱永远效力最高,这个观点在民法典生效之后已经不再适用。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