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1 与张某 2 婚前按揭房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张某 1 婚前以个人名义贷款购买一套商品房,房屋首付款由张某 1 独自支付,不动产登记在张某 1 名下。张某 1 与张某 2 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二人共同偿还房屋按揭贷款。婚姻存续多年后张某 1 突发疾病去世,张某 1 的父母张某 3、张某 4 与张某 2 就这套房产继承产生争议。张某 3、张某 4 主张房子是张某 1 婚前个人财产,房屋应当全部作为遗产由张某 2、张某 3、张某 4 共同继承;张某 2 提出,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先析出自己的份额,剩余部分再进行继承分割。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一方婚前贷款购房,登记在购房人名下,房屋产权原则上归登记方个人所有。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婚后还贷本金以及对应的房产增值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时,应当先把张某 2 享有的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析出归张某 2,房屋剩余价值部分,才属于张某 1 的遗产,由张某 1 的法定继承人张某 2、张某 3、张某 4 依法继承。不能简单把整套房屋全部当成被继承人遗产直接分配。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遗产继承案件参照该规则划分夫妻财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