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1 与李某 2 婚内财产协议房产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李某 1 与李某 2 系夫妻关系,婚后共同购置一套住宅,登记在李某 1 名下。夫妻二人签署婚内财产约定协议,约定该套房屋产权全部归李某 2 个人所有,不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在协议上签字,但是一直没有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数年之后李某 1 身患重病,又写下一份遗嘱,写明这套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留给儿子李某 3。李某 1 去世之后,李某 2 依据婚内财产协议主张房屋全部归自己,李某 3 拿着遗嘱主张继承房屋份额,双方发生房产纠纷,诉至法院。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只要是双方自愿签署,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自双方签字成立生效,房产是否过户,不影响婚内财产协议本身效力。本案婚内协议已经约定房屋全部归李某 2 个人所有,也就是说,李某 1 自协议生效时起,不再享有这套房屋的产权份额。李某 1 后续订立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李某 3 无法凭借遗嘱取得房屋产权,整套房屋应当属于李某 2 个人财产。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