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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立两份自书遗嘱,到底以哪一份为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王某 1 名下拥有一套单独产权住房,老伴早年离世。王某 1 考虑到子女之间关系不和,为防止身后房产争夺,独自手写一份遗嘱,通篇文字、签名都是王某 1 亲笔书写,遗嘱末尾写明年月日。遗嘱写明房屋由大儿子王某 2 继承。几年之后王某 1 又手写第二份自书遗嘱,写明这套房屋由小女儿王某 3 继承,同样全文手写、签名并标注日期。王某 1 去世后,王某 2 拿出第一份遗嘱,王某 3 拿出第二份遗嘱,双方都主张自己手中遗嘱有效,争夺该套房产,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自书遗嘱要求全文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满足该形式要件,自书遗嘱即具备成立基础。当被继承人立有多份内容相抵触的自书遗嘱时,以最后订立的那份遗嘱为准。本案两份遗嘱均属于合法有效的自书遗嘱,第二份遗嘱订立时间在后,内容和第一份冲突,因此应当以第二份遗嘱内容执行。很多当事人存在旧遗嘱效力更高的误区,实际上,立遗嘱人在世时可以随时变更、撤销自己之前订立的遗嘱,后续新遗嘱可以覆盖旧遗嘱中冲突的内容。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