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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未尽赡养义务,老人和邻居签遗赠扶养协议有效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王某 1 晚年独居,配偶早已去世,育有一子王某 2。王某 2 长期在外工作,常年不回家探望王某 1,极少承担赡养费用,王某 1 日常生活起居主要依靠邻居王某 3 照料。王某 1 担心自己晚年无人照料,于是和王某 3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王某 3 负责王某 1 的衣食住行、就医陪护、养老送终,王某 1 去世之后,名下一套房产赠与王某 3。王某 1 过世后,王某 2 突然回来,主张自己是王某 1 唯一法定继承人,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房屋应当由自己继承,拒绝配合王某 3 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王某 3 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级高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被继承人可以和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承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义务,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获得约定遗产。王某 2 作为亲生子女,有法定赡养义务却长期未尽赡养责任;王某 3 按照协议约定,长期照顾王某 1 生活,履行了扶养义务,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王某 2 不能仅凭血缘关系当然取得房产。法院审理后认定协议有效,案涉房产应当归王某 3 所有。同时王某 2 未尽赡养义务,在法定继承场景下,依法还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遗产。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