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不给残疾子女留房,这份遗嘱有效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王某 1 与王某 2 为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王某 3,王某 3 先天智力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任何收入来源,一直依靠父母抚养生活。王某 1 年老后立下自书遗嘱,写明自己名下房产份额全部留给女儿王某 4,完全没有给王某 3 预留任何房产份额。王某 1 离世之后,王某 4 依据遗嘱主张继承房屋全部产权份额。王某 2 作为王某 3 的法定代理人提出异议,主张遗嘱剥夺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继承人的继承权利,遗嘱相关内容无效,必须为王某 3 保留必要遗产份额。双方就房产分割产生纠纷,起诉到法院。
【律师评议】刘颖新律师认为,遗嘱自由并非绝对权利,法律设置了 “必留份” 制度,就是为了保障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继承人的基本生存权益。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必须为这类特殊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没有预留的,对应遗嘱部分内容直接无效。本案王某 3 属于重度残疾,无劳动能力、无收入,属于法定需要预留必留份的主体,王某 1 遗嘱没有给王某 3 保留房产份额,遗嘱中该部分无效。法院会结合房产价值、王某 3 日常开销、当地生活水平,从遗产中划出相应份额归王某 3 所有,剩余遗产部分,才可以按照遗嘱由王某 4 继承。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