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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1与宋某2等无人继承遗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宋某3与胡某1夫妇育有一女宋某4。宋某4婚后育有一子宋某1。宋某3、胡某1、宋某4先后去世,均未留有遗嘱。宋某4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屋和若干存款。宋某1主张自己作为外孙有权继承全部遗产。法院查明宋某3的兄弟姐妹宋某2、张某2,以及胡某1的妹妹林某1等人也曾对被继承人尽过一定扶养义务。法院判决一套房屋由宋某1和宋某2张某2一方、林某1一方按份分割,其余财产归国家所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涉及代位继承和酌情分得遗产两个法律问题。宋某1作为宋某4的儿子,在宋某4先于宋某3、胡某1去世的情况下,有权代位继承宋某3、胡某1的遗产。但宋某2、张某2作为宋某3的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本无权继承。但法院考虑到他们对被继承人尽过一定扶养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其余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酌情分得遗产)、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遗产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