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2与谢某1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谢某1系独居老人,其独生女陈某4早年去世。谢某1与男友王某4同居十余年,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谢某1去世前,与王某4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王某4负责谢某1的生养死葬,谢某1去世后其名下房屋归王某4所有。谢某1去世后,其外甥女郑某2认为自己有权代位继承谢某1的遗产,将王某4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无论是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均不能对抗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效力。王某4按照协议对谢某1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有权取得谢某1的房屋。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在于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郑某2作为外甥女,既不属于第一顺序也不属于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且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其诉讼请求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方式效力顺序)、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范围)、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遗赠扶养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