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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1与秦某1等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康某1与前妻刘某2婚后购买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康某1名下。双方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该房屋归女儿康某2所有,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后康某1与秦某1再婚,生育两个子女。2023年康某1因病去世,未留有遗嘱。康某2要求按照离婚协议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继母秦某1及两个同父异母的弟弟则认为房屋属于康某1的遗产。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协议中明确约定房屋归女儿康某2所有,实质上是双方共同向康某2作出的赠与承诺。自协议签订至康某1去世,没有证据显示该赠与行为出现了法定撤销情形。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关键在于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效力。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康某1与刘某2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房屋归女儿康某2所有,这一约定是双方离婚时综合考虑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一揽子协议,具有身份关系和道德义务的性质,不能随意撤销。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撤销权)、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离婚协议)、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