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1与李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唐某1与李某2系夫妻关系,婚后购买位于北京市财富中心的房屋一套,登记在唐某1名下。唐某1与前妻育有一女唐某2,与李某2育有一子唐某3。唐某1与李某2曾签订《分居协议书》,约定财富中心房屋归李某2所有,但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2011年唐某1去世,未留有遗嘱。唐某2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房屋,李某2则认为根据分居协议房屋应归其个人所有。法院审理认为,《分居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房屋应认定为李某2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唐某1的遗产。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在于夫妻婚内财产约定的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唐某1与李某2签订的《分居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房屋归李某2所有,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夫妻财产约定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开始时间)、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