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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1与高某1等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孙某1与高某1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孙某2。孙某1与前妻育有一女邹某1。孙某1于2018年去世,留有位于上海市西藏北路的房屋一套,登记在高某1、孙某2名下。邹某1要求继承父亲的房产份额,与高某1、孙某2发生争议。一审法院判决四人各享有四分之一产权份额,二审法院调整为邹某1享有30%份额,高某1享有40%份额,孙某2享有30%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邹某1作为孙某1的女儿,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涉案房屋系孙某1与高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出二分之一为高某1个人财产,剩余二分之一为孙某1的遗产。法院考虑到高某1长期照顾孙某1、且孙某2在房屋中实际居住等因素,对高某1和孙某2适当多分,对邹某1少分,体现了法定继承中"均等分配为原则、特殊情况可调整"的规则。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原则)、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