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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与刘某1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1与刘某1系夫妻关系,婚后在上海浦东新区购买一套房产,登记在张某1名下。张某1与前妻育有三名子女。2020年张某1去世前,在子女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现任妻子刘某1签订赠与协议,将房屋80%的产权份额过户给刘某1。张某1去世后,三名子女起诉要求确认产权变更行为无效。法院审理认为,在夫妻一方去世后,全部继承人尚未就去世一方的房屋产权份额进行继承分割前,该房屋应属于全部继承人共同共有。登记的产权人擅自变更登记,侵犯了其余继承人合法权益,应属无效。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涉案房屋虽登记在张某1一人名下,但仍属于张某1与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前妻去世后,其份额并未进行继承分割,此时房屋处于张某1与三名子女共同共有的状态。张某1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将80%份额赠与刘某1,既处分了自己的份额,也处分了其他子女应继承的份额。刘某1明知房屋中含有前妻子女的继承份额仍接受赠与,构成恶意串通。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无效)、第三百零一条(共有物处分)、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开始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