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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1与倪某1四子女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倪某1与吴某1系再婚夫妻,共同生活15年。倪某1与前妻育有四名子女。婚后倪某1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近年来倪某1认知衰退、生活无法自理,吴某1长期贴身照料。2023年倪某1去世,未留遗嘱。四名子女要求继承房屋全部份额,吴某1认为自己作为配偶且长期照料应当分得相应份额。法院综合考量后判决房屋归四名子女按份共有,每人四分之一;四名子女每人向吴某1支付10万元折价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吴某1作为倪某1的配偶,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涉案房屋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先析出二分之一为吴某1个人财产,剩余二分之一为倪某1的遗产。法院充分考虑了吴某1对倪某1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且年老体弱生活有特殊困难等因素,酌情判决吴某1获得超出法定均等份额的补偿,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原则)、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