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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1与赵某1等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梁某1与谭某1系夫妻关系,婚后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梁某1名下。谭某1与前妻育有一子梁某2。2019年谭某1去世。2021年,梁某1在未告知梁某2的情况下,将该房屋以买卖方式过户给赵某1。梁某2得知后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分割遗产。一审法院认定梁某1仅有权处分自身份额,处分谭某1遗产份额的行为无效。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谭某1去世后,二分之一份额为谭某1的遗产,应由梁某1、梁某2共同继承。在遗产未实际分割前,该房屋属于梁某1与梁某2共同共有。梁某1未经梁某2同意擅自出售整套房屋,超出了自身权利范围。赵某1未尽合理审查义务,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共有物处分)、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遗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