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与王某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3与李某1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子女王某1、王某2二人。2018年王某3去世,未留有遗嘱。王某3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A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王某3一人名下。2020年,李某1在未告知王某1的情况下,与王某2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A房屋出售给王某2,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2023年,王某1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A房屋系王某3与李某1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3去世后,二分之一份额为李某1个人财产,另外二分之一为王某3的遗产,应由李某1、王某1、王某2三人共同继承。在遗产未分割前,该房屋属于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李某1与王某2明知A房屋中含有王某1的继承份额,仍擅自过户,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开始时间)、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