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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甲与李某、孙甲等遗赠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孙某与李某系夫妻,育有孙甲、孙乙、孙丙三女,周甲系孙甲之女。2021 年 6 月 10 日、12 日,孙某、李某夫妇分别亲笔书写两份内容一致的《房产继承决定》,载明将二人名下涉案房屋交由外孙女周甲个人继承,落款处有二人签名、捺印及日期。2024 年 3 月 12 日孙某去世,生前未再另立遗嘱。周甲遂诉至法院,要求依遗嘱继承涉案房屋中属于孙某的份额。孙甲、李某同意其诉求;孙乙、孙丙则抗辩遗嘱并非孙某本人书写、无见证人、立遗嘱时孙某已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周甲对哪份遗嘱系孙某亲笔前后陈述矛盾,主张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处理。诉讼中,孙乙申请对立遗嘱时的民事行为能力及笔迹进行司法鉴定,但相关鉴定机构均以不具备检验条件为由不予受理。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份《房产继承决定》系孙某、李某分别亲笔书写,落款均有二人签名、捺印并注明日期,属夫妻共同遗嘱,符合自书遗嘱法定形式,合法有效;孙乙、孙丙未提交充分反证推翻。涉案房屋为孙某与李某夫妻共同财产,其中 50% 份额为孙某遗产;孙某将其份额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周甲,周甲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即起诉表示接受,遗赠有效。判决涉案房屋中属于孙某的份额由周甲继承,周甲享有该房屋 50% 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律师认为,本案的两个关键规则:其一,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夫妻双方共同订立遗嘱处分共同财产,只要符合自书遗嘱 "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的形式要件,即属合法有效,不因未经公证、无见证人在场而无效;其二,受遗赠人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的表示,到期未表示即视为放弃。本案周甲在法定期限内起诉主张权利,程序上无瑕疵。需特别注意的是,遗嘱真实性争议中,持有遗嘱一方完成签名、捺印的初步举证后,否认方应申请鉴定并举出反证,鉴定机构不予受理的,不利后果由否认方承担。提示:财产安排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建议遗嘱由本人亲笔书写全文、签名并注日期;受遗赠后应及时以书面或诉讼方式作出接受表示,留存证据,避免被视为放弃。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其中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本案据此排除法定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两份《房产继承决定》符合该形式要件而有效;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时应先将一半分出为生存配偶所有,其余为遗产,故涉案房屋 50% 份额作为孙某遗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