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甲与叶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宋某甲与叶某甲于2004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22年3月,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镇某村某号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叶某乙名下)内北房4间、西房2间、南房4间的房屋产权及使用权确定后归宋某甲所有(如一年内未确定产权,叶某甲支付宋某甲房屋市场价折价款)。此后,叶某甲的父母先后去世,该房屋经继承诉讼,法院于2023年7月判决该房屋由叶某甲、宋某甲共同居住使用。宋某甲依据《离婚协议书》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上述房屋享有单独居住使用权,排除叶某甲的居住使用权利。叶某甲辩称离婚协议系为方便孩子居住所签,现反悔不同意履行。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关于房屋分配的约定系附生效条件的条款,在法院判决确定房屋权属后条件已成就,叶某甲应依约履行,判决该房屋由宋某甲居住使用,叶某甲不再享有居住使用权利。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附条件财产分配条款的效力及履行。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对财产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宋某甲与叶某甲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其次,协议约定“房屋产权及使用权确定后归宋某甲所有”,属于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法院生效判决确定该房屋由二人共同居住使用后,条件已经成就,宋某甲有权要求按协议约定取得全部居住使用权。再次,叶某甲主张离婚协议系“假离婚”或事后反悔,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事由,其反悔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予支持。本案提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附条件条款,在条件成就后即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一方事后反悔的,法院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协议效力。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第一百五十八条(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离婚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离婚协议财产条款的约束力),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依据上述规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所附条件已成就,宋某甲有权取得案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叶某甲的反悔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