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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甲与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韩某甲与崔某于1993年5月登记结婚,育有一女韩某乙(1994年2月出生)。2024年3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双方争议的财产包括: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某镇某村的宅基地房屋(原北房四间为韩某甲婚前所建,婚后加建东西屋及南房,2023年拆除翻建为二层楼房,翻建支出约85万元,韩某乙主张曾出资参与建设);位于河北省秦皇岛市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2016年购买,总价约46万元,登记在双方名下,尚未取得产权证);以及登记在崔某名下的一辆大众牌轿车(购于2011年,已于2024年6月报废,报废回收款约1.2万元)。崔某提交照片主张韩某甲婚内出轨存在过错,要求按照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多分财产。法院经审理认为,翻建后的二层楼房涉及案外人韩某乙的利益,本案不予处理;秦皇岛的房产及车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合韩某甲存在过错的认定,判决秦皇岛房产由双方各占二分之一份额,车辆报废后的权益归崔某所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分割原则的适用。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崔某提交的多张照片能够证明韩某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婚外不当行为,法院据此认定韩某甲对离婚负有过错,在财产分割中对崔某予以照顾,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关于宅基地房屋的翻建,崔某主张女儿韩某乙在翻建过程中有实际出资,并提交了银行转账、合同收据等证据,法院认定该房屋涉及案外人利益,未在本案中分割,当事人可另案处理,处理得当。再次,关于外地商品房,虽尚未取得产权证,但购房合同签订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双方各半享有份额,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提示,离婚后主张分割未处理共同财产的,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财产的性质及价值;一方存在过错的,另一方可依法主张多分财产。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离婚后未分割财产的处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依据上述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确属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分割时应照顾无过错方权益。涉及案外人利益的财产,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