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与廉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甲与廉某甲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4年9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经营一家饲料店,并共同购置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镇某小区的房屋一套(84㎡,价值约18万元,未办理产权证)、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某镇某村的房屋及院落一处(约40㎡,无产权证),以及路虎汽车一辆、解放货车一辆、全顺面包车一辆。截至离婚之日,饲料店对外应收债权合计约82.6万元,对外欠款合计约53.3万元(含供应商货款、运费、豆粕款及贷款等)。离婚后,王某甲继续经营饲料店,并向廉某甲转账合计约15.2万元(其中部分用于偿还车贷)。王某甲起诉要求分割上述财产、债权及债务。法院经审理认为,饲料店债权及债务应由继续经营的王某甲享有和承担;两处无产权证房屋仅确定使用权;车辆按实际占有状态分割;综合核算后,王某甲应向廉某甲支付折价补偿款约10.9万元。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的认定及分割方式。首先,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经营收益、购置的财产等,均属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饲料店债权、债务及车辆、房屋等均应纳入分割范围。廉某甲主张存在大额隐形债权但未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关于两处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法院不宜直接判决产权归属,双方协商确定使用权,待具备办证条件后另行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再次,关于财产分割方式,法院采取“总资产扣除总债务得出净资产,双方各半”的核算方式,将债权、债务、车辆综合计算,由王某甲分得债权及货车并承担全部债务,廉某甲分得路虎汽车,由王某甲向廉某甲支付折价补偿款,处理公平合理,兼顾了生产经营便利。本案提示,离婚时未分割的共同财产可在离婚后另行起诉分割;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可先行确定使用权;大额债权主张须有充分证据支持。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未取得产权房屋的处理)、第八十三条(离婚后未分割财产的处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举证责任)。依据上述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未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可先判决使用,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另行主张所有权分割;主张存在隐形债权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法院据此作出相应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