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与孙某婚姻房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彭某系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该房屋登记在彭某名下。彭某之子崔某与孙某于2015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居住于案涉房屋中。2023年6月,崔某与孙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及抚养费达成协议。离婚后,孙某仍携婚生女继续居住于案涉房屋中,彭某多次要求孙某搬离,孙某均以生活困难、无处居住等理由拒绝。彭某遂于2024年5月诉至法院,要求孙某返还案涉房屋,并支付自2023年6月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按每月4000元计算,暂计至起诉时约48000元)。孙某辩称同意搬离,但需待供暖期结束后,且要求彭某提供住所或由崔某承担租房费用,同时主张结婚时曾出资装修房屋,不同意支付占用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与崔某离婚后继续占有案涉房屋已无合法依据,彭某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返还;因双方未约定租金,且孙某系因婚姻关系居住,对占用费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房屋。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系因前儿媳在离婚后继续占用公婆名下房屋引发的返还原物纠纷,核心争议在于无权占有人是否应向所有权人支付房屋占用费。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孙某原系因与彭某之子崔某的婚姻关系而居住于案涉房屋,双方离婚后,其继续占有该房屋的合法依据已不存在,彭某作为登记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孙某返还房屋。其次,关于占用费,因彭某与孙某之间未就居住期间费用作出任何约定,且孙某系因婚姻家庭关系入住,法院不支持占用费请求,符合情理与法理的平衡。再次,孙某主张曾出资装修房屋,与本案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本案提示,因婚姻关系入住他人房屋的,婚姻关系解除后应及时腾退;房屋所有权人应在诉讼中明确请求占用费但需注意,若无约定则难以获得支持。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返还原物请求权)。依据该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孙某在离婚后继续占有案涉房屋已无合法依据,彭某作为登记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返还。占用费请求因双方未作约定,且被告系基于婚姻关系入住,法院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