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甲与王某甲、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谭某戊婚前购置案涉房屋,后与王某甲再婚。2019 年双方以 “婚姻房产变更” 将房屋登记至王某甲一人名下,不动产备注单独所有,但无书面夫妻财产约定明确房屋完全归王某甲个人。王某甲提交代书遗嘱,该遗嘱代书人同时代替被继承人签名,缺少其他适格见证人。谭某戊死亡后,子女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起诉分割房屋。 法院认定:案涉房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50% 属于谭某戊遗产;案涉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归于无效,按法定继承办理。王某甲与被继承人生前共同生活、照料较多,予以酌情多分;谭某丙当庭表示把继承份额赠与谭某甲。最终房屋份额:王某甲 68%,谭某甲 16%,谭某乙、谭某丁各 8%。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夫妻之间仅做不动产变更登记、登记为一方单独所有,不等于当然归登记方个人全部所有,需要有明确的夫妻财产约定,否则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代书遗嘱法定要件: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全部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人代替遗嘱人签名,无其他见证人,遗嘱直接无效。 3. 同一顺序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多分遗产。 4.继承诉讼过程中,继承人可以将自己继承所得份额赠与其他继承人,法院可以直接在判决中确认受赠后的房屋产权比例。 5. 案件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适用当时《继承法》裁判。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