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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永光与北京金色时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孙永光经金色时光公司居间购买密云区房屋,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售后委托服务合同,支付购房定金 25000 元、居间代理费。原告本人签署购房资格承诺书。因子女未落户,住建委系统无法录入家庭成员信息,初次购房资格核验不通过,后续经多方沟通后核验通过。原告起诉主张中介未尽政策咨询、资格审查义务,要求中介赔偿定金损失 25000 元及前案诉讼费损失 875 元。此前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中,法院已经驳回孙永光向卖方退定金的诉求。法院认定,原告本身具备购房资格,审核受阻属于系统操作特殊问题,不能归责中介,全部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中介机构的政策咨询义务,限于现行明确法律法规政策,不能苛责中介预判行政系统录入等实操层面的特殊障碍。 2. 购房者签署《购房承诺书》,自身对购房资格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3. 购房资格最终能否通过,以住建部门官方核验结果为准;中介仅做初步提示,无权作出最终资格认定。 4. 交易失败的损失,只有中介存在过错(故意隐瞒、重大过失误导)才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行政系统操作、买方家庭特殊情况造成的障碍,中介不赔。 5. 前案已经败诉的定金损失,在中介无过错前提下,不能转嫁给中介承担。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