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刘某婚前房屋婚后加上再婚配偶张某名字,房屋出售后取得售房款。刘某未经张某同意,将 60 万元转给自己前妻,用于女儿相关开支。张某起诉,生效判决认定该单方处分行为无效,判令前妻向张某返还 60 万元,该笔款项实际回到张某账户。 刘某起诉分割该 60 万元,主张自己身患白血病丧失劳动能力、原房屋系个人财产转化,应当分得 80%;张某认为刘某构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民法典 1092 条应当少分,主张己方分得 60%。法院认为生效判决只是对转账行为合理性评价,并未直接认定恶意转移财产;双方各自多分的理由均不成立,该 60 万元夫妻共同财产按各 50% 平分,双方各分得 30 万元。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生效文书中 “存在转移财产之嫌” 属于说理部分的倾向性评价,不等于已经司法认定构成《民法典》1092 条的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不能直接据此判决少分或不分。
《民法典》第 1092 条的 “恶意转移”,主观上需要隐藏、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单纯未经配偶同意对外转账,不等于当然构成恶意转移。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出售所得房款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重病、丧失劳动能力,属于离婚分割财产时可以酌情照顾的情形,但需要结合全案情况,并非必然达到二八比例的大幅度倾斜。
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转给前妻 / 前夫用于子女开支,未经配偶同意,处分行为对外无效,钱款应当追回,之后再在夫妻二人之间依法分割。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